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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嘉琪 - 教務處 | 2021-04-01 | 點閱數: 316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
二、依上開規定,本市申請案受理收件時間訂於110 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截止,說明如下:
(一)國民教育階段或取得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校學籍之學生:
 
1、由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送至設籍學校檢核資料完備。
 
(二)未取得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校學籍之學生:由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於 110 年 4 月 30 日前親送或掛號郵寄(郵戳為準)官田區隆田國小憑辦。
 
三、另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6 月 2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70054845 號函釋:「條例所定原學區學校,係依國教法、直轄市、縣(市)政府學籍管理辦法,及學區劃分規
定,學生所應屬之學區學校,私立學校非前開規定所定之學區學校,不得做為申請個人實驗教育之設籍學校」,爰國民教育階段設籍私立學校之學生,如申請通過許可辦理個人實驗教育,其學籍應回原學區學校。
 
五、本案承辦學校窗口為官田區隆田國小(地址:臺南市官田區中山路一段 127 號,總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