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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三益 - 學務處 | 2021-04-13 | 點閱數: 481

一、本次提報對象為 110 年 4 月期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表揚標準如下: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 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三)申請對象:藝文競賽類、語文競賽、數理競賽、其他競賽之申請為109 年 5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4 月 30 日止符合表揚標準學生。
二、申請注意事項:
(一)若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申請。
(二)因本案係受理「非體育類」類學生申請,故該要點表揚標準(三)(四)不適用。
(三)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請學校進行初審,每位學生以最優成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第一階段已通過審核者亦無需再提出申請。 

三、截止時間:本案受理時間,即日起至 4/27 日止,逾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