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受傳染病疫情影響學生申請就學貸款生活費申請」,請貴校轉知在校學生並協助符合資格學生申請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7 月 28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90088168A 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 7 條規定略以,申請生活費貸款者,應為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者,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之學生;復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 12 點,生活費貸款之金額範圍為低收入戶學生或本部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者,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 4 萬元為上限,先予敘明。
三、前揭規定自 10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經本部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學生,如有申貸生活費需求,可持旨揭生活費證明及相關佐證資料,由就讀學校審核通過並核章後,再由學生持生活費證明及註冊繳費單至承貸銀行辦理對保。
四、另為利學生暑假期間於居住處所就近對保,避免學生因辦理就學貸款往來學校及承貸銀行奔波,爰此貴校審核受傳染病疫情影響學生之生活費貸款資格,可透過「紙本」或「線上」審核方式辦理,請參閱附件。
五、綜上,鑑於本項措施即將開始辦理,請貴校妥為因應及協助宣導,並確實掌握學生申貸項目及金額,俾日後與承貸銀行核對學生申貸情形。
六、檢送「受傳染病疫情影響學生申請就學貸款生活費證明」及「受傳染病疫情影響學生申請就學貸款生活費流程圖」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