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13 年 9 月 16 日南市衛國健字第 1130176874 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 12 歲至 18 歲青少年牙醫就醫率,透過早期發現,維護自然牙齒品質,降低未來根管治療及拔牙發生機率,提升青少年口腔健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訂定旨揭計畫。
三、並鼓勵 12 歲至 18 歲青少年定期至牙科醫療院所進行齲齒防治事宜,俾利維護口腔健康。
四、檢附計畫內容、青少年口腔照護衛教單張及推廣圖卡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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