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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紀亨 - 學務處 | 2020-08-26 | 點閱數: 542

轉知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請各級學校委外辦理戶外教育活動時,安排行程應確保活動安全執行,並避免違反相關工時法令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8 月 18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90093707 號函辦理。
二、各級學校委外辦理戶外教育活動,應考量委外工作人員(含遊覽車駕駛、領隊或國旅團輔人員或旅行社隨行人員等)之工時,確保活動安全執行,並避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三、依據交通部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項:應記事項:第 11 條駕駛員服務工時應符合相關規定:應記載租賃期間遊覽車客運業者派任駕駛員駕駛車輛營業時,除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於工作時間之規定外,其調派單一駕駛員勤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自工作開始至結束之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二)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且休息須一次休滿四十五分鐘。
(三)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但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八小時以上,一週以二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
四、依據勞基法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五、檢附旨揭函文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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