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本( 109 )年 7 月 14 日召開第 10 屆第 5 次(本會第 82 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暨本會受理捐贈及發放獎學金作業規定辦理。
二、申請學生請填寫本會「109 學年度獎學金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學校辦理。
成績基本條件如下:
1.全學年度德行成績平均須在甲等或 80 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者,請於申請表「德行評語」欄位填寫成績單內評述內容。
2.全學年度學業成績須各科及格,且總平均分數應在 80 分以上。會以全學年學業成績高低順序為擇選標準。
3.全學年度體育成績平均須在 70 分以上。
4 技職藝類科學生獲得政府機關舉辦之全國性或三個國家以上之國際性比賽前三名,且全學年度德行、學業、體育成績均在 60 分以上者,得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