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竹縣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設籍新竹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三、學業成績標準:
(一)國中學生語文、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等七類科,每類科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為因應十二年國教課綱,原七類科修正為八類科 (如附件 1)並適用於 109 學年度國中七、八年級學生,然九年級仍適用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範,維持原申請表單(如附件 2)。
(二)高中、高職學生德行成績甲等 (八十分以上),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無不及格科目者。
(三)大專院校學生學期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