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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嫻 - 教務處 | 2026-02-23 | 點閱數: 50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2 月 10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55700483 號函辦理。

二、申請獎金項目及基準:

  (一)入學獎學金:學生入學第 1 學期,每人新臺幣(以下同)1 萬元。

  (二)學期獎學金:自第 2 學期起,學生一年級第 1 學期至三年級第 1 學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且功過相抵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每人每學期 1 萬元。

  (三)外國學生及港澳學生學業成績及格分數如下:

    1.外國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一年級以 40 分為及格,二年級以 50 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 60 分為及格。

    2.港澳學生:依上開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以 60 分為及格。

三、申請方式及作業時程:

 (一)符合申請對象之學生於開學後 30 日內,填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請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彙整列冊,於 115 年 4 月 15 日前逕送教育部國教署提出;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由教育局(處)彙整列冊(含證明文件)並經審查後於 115 年 4 月 15 日前函送教育部國教署核定。

四、獎學金相關訊息,請詳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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