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台南市衛生局 110 年 5 月 24 日南市衛疾字第 1100089620C 號函辦理。 二、請依本公告事項執行防疫措施,加強宣導及勸導民眾落實餐飲業等業者禁止提供內用飲食等防疫措施,檢送旨揭公告 1 份(如附件)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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