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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盟城 - 教務處 | 2021-09-29 | 點閱數: 172

一、本規定之獎學金申請對象以學生現仍在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
    (一)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
    (二)父或母(監護人)設籍金門縣連續達十年現仍在籍。

二、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 10 名,每名新台幣 2,000 元整(公立高中〔職〕取 5 名、私立高中〔職〕取 5 名)。

三.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 80 分以上,體育成績在 75 分以上者,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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