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收件期限:至 110 年 10 月 31 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該會為鼓勵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績優學校及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訂頒「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另為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客家基本法」第 9 條規定訂頒「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
三、申請文件請寄至(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7 樓客家委員會語言發展處,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或「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