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 110 年 10 月 15 日召開之「111 學年度臺南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第 1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旨揭採計原則,修正第玖點第四款,修正文字為:「採學校依教育部體適能檢測標準檢測之證明或至合格體適能檢測站檢測之證明,其同學年度之檢測成績擇一採計,檢測成績依教育部體適能網站所記載之成績為準。」。
三、相關訊息本局將同步置於臺南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網 http://12basic.tn.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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