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辦理。 二、各校為經濟弱勢學生及情節特殊個案所發起之勸募行為,應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為前條第一項之勸募行為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辦理,經本局審查通過後,始得公告於學校教育儲蓄戶網站進行勸募。 三、餘勸募行為相關規定,請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落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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