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業於 112 年 4 月 11 日臺教師(一)字第 1122601192A 號令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學生社團(團隊)納為績優學校範疇,並自績優團體獎刪除之。
(二)增訂本部評選小組推薦績優學校之機制。
(三)增訂決選評選小組得辦理實地訪視。
(四)修正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優先獲獎年限;考量藝術貢獻獎與社會教育貢獻獎事蹟可能有別,刪除同年度不得同時獲社會教育貢獻獎之規定。
三、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並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本部特辦理旨揭獎項,獎項類別如下:
(一)團體獎項:
1、績優學校獎: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包括課程與教學、活動與啟發、行政與服務、社區推廣等面向)、發展學生藝術教育相關社團(團隊)、推動藝術教育相關計畫及辦理藝術教育成果、特色,具有績效之學校。
2、績優團體獎:就藝術教育活動之推展、培育藝術教育人才及贊助學校藝文相關活動等,具有重大貢獻之團體。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藝術教育之教學(包括創新課程設計、開發教材教案、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等面向)、從事藝術教育研究、培養藝術專業人才等有卓越表現者。
2、活動奉獻獎:就推展藝術教育活動、藝術教育行政規劃、培訓藝文志工及社團之推展或薪傳重要傳統藝術,有具體貢獻者。
3、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藝術教育之推展,於偏遠地區從事藝術教育推廣具重大貢獻等。
四、推薦方式: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一)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本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 112 年 5 月 31 日前將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惟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學校,請逕送該署辦理。
(二)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團體、學校,請於 112 年 5 月 31 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 7 月 30 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
五、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惠予轉知轄管團體、法人踴躍提出申請。
六、相關表件請至「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 網址: http://web.arte.gov.tw/aecp/)下載使用,依推薦表注意事項填寫,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上傳所需電子檔。
七、如有填表相關疑義,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小姐,電話 02-2311-0574 轉分機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