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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教務處 | 2020-02-14 | 點閱數: 1695

說明:
一、旨案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短期兼任代理(課)教師遵循原則,前經本局 102 年 4 月 19 日南市教中(二)字第 1020352423 號函示在案。
二、因教育部業於 108 年 12 月 9 日公告廢止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爰旨案遵循原則修正如下:
(一)學校每學期課程編排尚餘節數或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應優先安排編制內教師兼代課或至「臺南市代課人力系統」登錄外聘教師之需求,於無人應聘,方可由退休教師擔任。
(二)以學校特殊科目、師資缺少及特殊情況為限。
(三)學校聘用退休教師不得超過學校所需聘用短期兼任、代理(課)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總數 50%。
(四)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有違上開原則規定,除不予支薪外,並將對相關人員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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