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府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之年限及額度相關規定,請依說明核實辦理,並溯自 113 年 11 月 22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3 年 11 月 22 日總處給字第 1134002353 號函辦理。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9 年 3 月 28 日 79 局肆字第 12710 號函及 84 年 6 月 15 日 84 局給字第 19809 號書函規定,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費用,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不予給付部分,同意由其服務機關核實補助。爰「因公傷病」、「住院」及「健保不給付並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醫療費用」為請領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以下簡稱住院醫療補助)之必要條件。
三、基於加強對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人員之醫療照護,並減輕其醫療費用負擔,依人事總處 113 年 9 月 27 日召開「精進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醫療照護工作圈會議」結論補充上開住院醫療補助規定如下:
(一)補助對象包含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退休或離職後,就同一傷病請領住院或門診繼續醫療自付費用者。
(二)醫療補助項目包含「同一傷病住院前之急診、門診費」、
工:每年補助上限為 20 萬元,補助年限最高 7 年。
五、是項住院醫療補助所須費用自本府退撫統籌經費「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項下支應;教育局及所屬機關學校由教育發展基金相關科目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