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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108學年度擔任身心障礙生之普通班級任教師輔導事實紀錄表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附表(五)辦理各項輔導活動敘獎標準及補充規定辦
理。
二、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依前揭作業規定審議,如擔任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具身心障礙手冊或經
鑑輔會核定)之普通班合格教師,每週確實執行有2次以上之輔導事實紀錄者,每學年嘉獎2次;如實際擔任輔導工
作並有紀錄者,每學年嘉獎1次。如同時輔導多位學生,仍以敘獎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