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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本校最新消息 | 2018-10-15 | 點閱數: 462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7 年 9 月 27 日部退三字第 1074402925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有關原退休法第 15 條所定,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事由及其請求權時效,於退撫法施行後,規定如下:
(一)公務人員依原退休法所定,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請求權,於退撫法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前發生,且其時效已於同年 6 月 30 日(含該日)以前完成者,因退撫法未有溯及適用之明文,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其請求權即已消滅。
(二)至於公務人員依原退休法所定,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請求權時效,於退撫法施行前尚未完成者,考量退撫法施行後,對於公務人員得申請補繳基金費用之基礎事實規範已有不同,爰區分適用規定如下:
1、公務人員依原退休法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基礎事實,於退撫法第 12 條有同一規定者(如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且其請求權時效於 107 年 6 月 30 日(含該日)以前尚未完成者,自同年 7 月 1 日(含該日)起,適用退撫法;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應接續計算;其時效期間合計為 10 年。
2、公務人員依原退休法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基礎事實,於退撫法第 12 條並未規定者(如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國營事業兼具公務員身分之職員年資),且其請求權時效於 107 年 6 月 30 日(含該日)以前尚未完成者,自同年 7 月 1 日(含該日)起,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應接續計算;其時效期間合計為 10 年。
(三)公務人員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請求權,於退撫法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以後發生者,應適用退撫法;其時效期間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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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事不做,大事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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ˊ ˋ ˊ ㄐㄧㄚ   
指女子有婦德,能使家庭和樂,夫婦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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