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559
  • slider image 560
  • slider image 562
  • slider image 576
  • slider image 577
:::
公告 人事室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19-10-09 | 點閱數: 520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銓敘部 75 年 4 月 8 日 75 台銓華參字第 17445 號函意旨,上開規定所稱「公職」,依司法院釋字第 42 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至「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據,惟依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例如醫師,係屬業務範圍,此外,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不許。
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 3 年審驗一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 1 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汽車駕駛人領有普通駕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為職業者,處以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復依交通部 100 年 10 月 17 日交路字第 1000052988 號函,所稱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一節,如駕駛人受雇擔任駕駛工作,自符合以駕駛為職業,應持職業駕照。
三、近年新型態職業駕駛(如 Uber 、多元化計程車)興起,迭有公務員詢及公餘時間得否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疑義,依據前開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駛人,須領有職業駕照始得為之,且該職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驗。是該等職業駕駛人(含 Uber 、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

 

隨機小語

◎ 話多不如話少,話少不如話好

證嚴法師

成語隨時背

ㄅㄨ ˊ ˋ    ㄘㄞ ˊ
不世,世上少有的,非常的。形容當世少有,極出色的人材;是推崇讚譽之詞。同「蓋世之才」(註:蓋世,超過、高出當代之上)。
:::

選擇語言

相關網站

雙語學習網

志開實小午餐資訊 志開實小 2024-10-19 午餐 資訊

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點此可至校園食材登錄平臺觀看詳細資訊

重新擷取資料
[ more... ]

相關網頁

:::

會員登入

行事曆

校園花絮

台灣即時空氣質量指數(AQI)

Tainan的即時空氣品質
2024年10月19日 16時10分
78
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應減少戶外活動
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行動 QR Code

https%3A%2F%2Fschoolweb.tn.edu.tw%2F%7Ezkes_www%2Fmodules%2Ftadnews%2Findex.php%3Fnsn%3D2226

本站App下載設定

『步驟一』請用手機掃描此二維碼,以下載安裝 App。 『步驟一』請用手機掃描此二維碼,以下載安裝 App。
『步驟二』安裝後,請開啟 App,並掃描此二維碼以完成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