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考試院民國 112 年 1 月 13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1120700005 號函辦理。
二、專技轉任條例業奉總統 111 年 12 月 28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100110021 號令修正公布,上開內容並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特審司項下。
三、依專技轉任條例第 15 條規定,除修正條文第 8 條及第 9 條增訂符合資深績優之專技轉任人員得放寬職系調任及放寬專技轉任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條件等規定,係自公布日施行,即於 111 年 12 月 30 日生效外,其餘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四、至於修正條文第 8 條規定補充說明如下:
(一)第 8 條第 1 款規定,轉任人員以同一資格轉任後實際任職滿 6 年,且最近 3 年年終考績 2 年列甲等、 1 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按其轉任職系類別,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或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規定,分別調任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職務。技術類職系轉任人員另得調任與其初次轉任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行政類職系職務,但不得再調任與該行政類職系同職組其他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之職系職務。
(二)茲舉例說明如下:
某甲應 93 年專技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測量技師考試及格, 100 年 2 月 1 日依專技轉任條例初次轉任測量製圖職系技士,迄今實際任職已滿 6 年,最近 3 年年終考績 2 年列甲等、 1 年列乙等以上,得依一覽表規定,調任與測量製圖職系同職組之景觀設計職系職務;其嗣後亦得再依一覽表規定調任與測量製圖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行政類職系(即地政職系)職務,且毋須再次符合最近 3 年年終考績 2 年列甲等、 1 年列乙等以上之規定。但不得再調任與地政職系同職組其他職系(如:經建行政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之職系(如綜合行政或財稅金融職系)職務。
證嚴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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