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本部制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 87 年 5 月 27 日公布,同年 10 月 1 日施行,自公布施行以來,歷經 5 次修正,適用對象、保護範圍、補償項目等均逐漸擴大。
另經 106 年由總統親自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於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作成多項決議後,本部即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進行全案檢討,除為落實司改決議外,更希望能與時俱進、接軌國際被害人服務的標準,建立完善保護機制,修正後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犯保法)於本(112)年 1 月 7 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於 112 年 2 月 8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0726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03 條,以完備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制度,彰顯我國人權立國的價值。本次修法之施行日期除第 1 章、第 4 章及第 7 章自公布日施行外,餘經行政院 112 年 6 月 16 日院臺法字第 1121025348 號令發布第 2 章、第 3 章、第 5 章條文定自 112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 6 章條文定自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
本次修正除將法律名稱改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加以彰顯被害人的主體性並以法律位階明文保障其各項權利之外,法條更從 46 條擴增為 103 條,將以往側重「補償」與「保護」的概念,擴充、提升為強調人性尊嚴,更以同理心的態度,深化、完善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權益保障。同時,並新增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制度,配合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包裹修正,建構「數位/網路性暴力聯防保護網」,跨出數位性別平權的重要一步,修正重點如下:
壹、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貳、保護服務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分會依犯保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推動保護業務,視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需求,提供生理、心理、醫療、經濟、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安置、訴訟程序、生活重建、協請警察機關提供安全保護及相關經費補助等其他符合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之協助。
參、犯罪被害補償金
一、支付對象、種類、項目及補償金額: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定位從「民事之代位求償給付性質」改為「國家責任主義」,各類補償金因而改採「單筆定額給付制」,將民事求償權還給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除可依據犯保法規定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外,另可循民事訴訟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二、申請期限:
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犯保法第 63 條)。
三、決定補償機關:
由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組成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辦理補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另由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組成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會,就有關犯罪被害人補償事務,指揮監督審議會,並受理不服審議會決定之覆議事件及逕為決定事件。
證嚴法師
信 | ㄒㄧㄣ | ˋ | 口 | ㄎㄡ | ˇ | 雌 | ㄘ | 黃 | ㄏㄨㄤ | ˊ |
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