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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學務主任 - 教務處公告 | 2020-12-15 | 點閱數: 22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 1091531746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轉知教育部 110 年度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員及輔導員教育訓練推薦表及招募計畫(如附件 1 、 2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09 年 12 月 10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155851 號函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前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6 條第 2 項情形之案件,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受理學校申請案件或依第 26 條第 2 項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之案件。」
三、再查專審會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第 12 條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之調查員名單中遴選三人或五人,組成調查小組。」暨同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審會依前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輔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第 12 條人才庫之輔導員名單中遴選三人或五人,組成輔導小組;輔導小組之輔導員,應至少包括具有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資格各一人。」
四、國教署為建置上開法令規定之專審會調查員及輔導員人才庫特再次辦理旨揭招募計畫,預定 110 年 2 月 2 日至 2 月 4 日假南投地區辦理專審會調查員及輔導員教育訓練。請貴校踴躍推薦符合專審會辦法第 7 條(調查小組之調查員)及第 10 條(輔導小組之輔導員)資格的人員參加教育訓練,以取得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員及輔導員資格,並惠予參加培訓人員公(差)假登記。
五、承上,囿於時效,請貴校填報附件 1 推薦表,並於 109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三)前將推薦表之掃描電子檔,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局課程發展科承辦人羅小姐信箱( ting1218@tn.edu.tw )俾利辦理後續事宜。請貴校欲參加人員依附件 2 招募計畫規定,至國立南投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網站人事室網頁左下角「調查及輔導員招募」報名系統完成報名手續,網址: https://www.pntcv.ntct.edu.tw/ischool/publish_page/15/,或 https://reurl.cc/6lzAyd 。本計畫有篩選制度,並非報名就錄取。錄取名單將於 1 月 11 日(星期一)公告於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首頁( http://expert2.herokuapp.com/)並另以正式公文及電子郵件通知。
六、另,請以下單位務必推派人員報名參訓,以擴充人才庫中本市符合資格之專審會調查員及輔導員,俾利本市學校運用:
(一)請臺南市中小學校長協會、臺南市中等學校校長協會等本市校長團體各推派 5-10 位校長報名參與。
(二)請本市國民教育輔導團各領域務必推派 2-3 位輔導員報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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