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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學務主任 - 教務處公告 | 2021-08-02 | 點閱數: 248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一)字第 1100903142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 110 年 7 月 27 日至 8 月 9 日調降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二級,本市所屬學校校園活動之因應措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7 月 23 日新聞稿辦理。
二、有關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暑期課輔、學習扶助、社團、營隊活動(含夏日樂學)及返校日等規範,在遵循基本防疫之通案性原則,相關配合措施如下:
(一)各校須在遵循中央二級防疫措施前提下,得自行規劃辦理實體活動,開放靜態、校內、室內、固定成員及座位教學活動。
(二)如採實體方式,考量高國中小施打疫苗時程(國小於 7 月 25 日最後一批施打、國高中於 8 月 1 日最後一批施打),國小須於 8 月 9 日(含)以後,國高中須於 8 月 16 日(含)以後辦理。
(三)教職員工須已施打疫苗 14 天以上,或有 3 天內快篩(或核酸檢驗)陰性證明,且每 3-7 天定期快篩(原則每 7 天篩檢,應變處置時得縮短為每 3 天篩檢)。
(四)各校決定採實體方式前,應確實評估辦理需求及執行能力,並尊重學生家長意願,不得強迫學生參加。
(五)辦理實體方式前,須向學生及家長充分說明防疫規範,及到校實體授課者疫苗施打情形。
(六)各校規劃返校日,應落實防疫規範,衡酌實務作業,國小得於 8 月 9 日後、國高中於 8 月 16 日後擇日辦理,並依學校規模,分年級、分時段、分流辦理。
三、請貴校持續針對有到校需求之學生於 8 月 13 日(含)前提供基本照顧,並協調校內正式或代理教師協助照顧,若有聘用代理教師到校協助之事實,請確實依相關規定按日發給薪資。
四、上述防疫措施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範及本市疫情發展滾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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