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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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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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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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
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二、申請日期起算前 3 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為認定基準;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三、申請期限:自 103 年 9 月 10 日起至 103 年 9 月 15 日止,請向本校註冊組提出申請。
四、相關申請表格請至註冊組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