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補助設籍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以期貫徹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目標,並符合教育機會均等原則,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申請資格:
(一)本實施計畫補助對象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所設普通科、綜合高中(高二高三選讀學術學程者)學生經核定學籍在案及本市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耒取得學校學籍之實驗教育學生,未獲得教育部免學費方案之補助,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學生於103學年度起入學就讀,且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本市滿1年以上者;本市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未取得學校學籍之實驗教育學生於108學年度第2學期起,且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本市滿1年以上者。
2 ·申請學生家中有2名(含)以上子女,但有特殊情形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查認定。
(二)前項補助學生之設籍基準如下:
1.第一學期:當學年度開始前一年7月3 1日(含)前已設籍者。
2 ·第二學期:當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前一年1月3 1日(含)前已設籍者。
(三)前項家中2名(含)子女之認定時間如下:
1.第一學期:當學年度開始之7月3 1日(含)前。
2.第二學期:當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之1月3 1日(含)前。
三、本實施計畫之學費補助金額依各校學費核定補助,不得超過教育部公告之當學年度「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收費標準表」內學費上限。
四、符合以下身分之補助對象得擇優申請相關補助經費: (詳附表一)
(一)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二)現役軍人子女。
(三)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四)公教人員子女。
(五)原住民籍人民之子女。
申請重讀之學生不予補助。
另同時申請行政院勞委會與農委會之子女補助者,其補助金額需扣除行政院之補助費用後,提出申請。
五、學生於完成註冊手續後,應依規定期限檢具證明文件,主動向學校提出申請 (申請表如附表二)。
六、詳細辦法請參閱附件:實施計畫、申請表。
七、如同學需提出申請,請於12/19前繳交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逾時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