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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李靜璦 - 一般公告 | 2024-05-20 | 點閱數: 94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3年5月16日高市教資字第11333465900號函辦理。

二、查「環境教育法」第18條規定略以,學校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未依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三、本案研習相關訊息如下:

(一)時間:113年7月9日(星期二)至113年7月11日(星期四),共3天。

(二)地點: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下稱人發中心)(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801號)。

(三)研習對象:

1、該局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含候用校長、主任或組長,且尚未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

2、以高雄市市學校校內無環境認證人員為優先,外縣市人員視缺額遞補。

四、詳情請參閱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