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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林佳霈 - 一般公告 | 2020-10-12 | 點閱數: 316

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第30條 條文內容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 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 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 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 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車道、路線、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 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記違規點數二點。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55條 條文內容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 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 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 限制。

 

第90條 條文內容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 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

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 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 須分析研判者,逾三個月不得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