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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黃媖敏 - 一般公告 | 2022-08-24 | 點閱數: 141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8月22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110477號函辦理。

 

二、獎助對象:

 (一)、因離婚(含遭配偶遺棄、離婚訴訟中實際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者)、喪偶、未婚生子、配偶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含強制戒治)執行中、遭受婚姻暴力與配偶分居之單親,並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單親提出曾經受暴證明(如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保護令或判決書影本),並經社工人員轉介申請。

 (二)、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大專校院並修習學位中(含大學、技職、師範、體育學院;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消費性支出1.5倍。各縣市標準將依公告最新年度為準。

家庭總收入計算方式:該縣市家庭總收入標準金額×12個月×全家人口(申請者加上及其撫養、同住未滿18歲以下子女人數)。

 (四)、家庭存款本金平均每人未超過當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用2.5倍所計算之全年金額,存款本金之推算依所得資料利息及當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各縣市標準將依公告最新年度為準。家庭存款本金計算方式:該縣市存款本金標準金額×全家人口(申請者加上及其撫養、同住未滿18歲以下子女人數)。

 (五)、未領取政府學費(含高中職免學費補助)、學雜費、學分費補助或減免者。

 (六)、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送托之居家式托育人員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應向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委託單位辦理托育服務登記,或為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

 (七)、如子女由其三親等內親屬照顧者,依規定毋須辦理前款居家托育服務登記,惟該親屬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三、申請期間:

 111年9月7日至111年10月6日止(遇假日順延)。

 

 

四、補助名額:

 (一)、高中(職)組:每學年(計2學期)預計補助10名

 (二)、大專校院組:每學年(計2學期)預計補助240名

 (三)、以上2組得於經費額度內互相調整名額。

 

 

五、旨揭計畫連絡方式: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韓小姐(電話:02-2321-2100轉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