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務處 黃雅玲 - 獎助學金 | 2023-09-05 | 點閱數: 165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8月31日新北教中字第1121676867號函及「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具原住民身分,並設籍新北市滿6個月以上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
 (三)當學期(111學年度第2學期)無記過以上處分。

三、旨案獎學金分為學業優秀獎學金及升學獎學金,申請標準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111學年度第2學期有記過以上處分者及一年級新生不得申請。
  1、就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專二年級至三年級):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75分以上;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發給新臺幣(以下同)8,000元整。
  2、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專二年級至三年級)或私立大專院校: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75分以上;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發給1萬元整。
  3、就讀國內外研究所:學業或智育成績平均80分以上,碩士班發給1萬5,000元整,博士班發給2萬元整;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亦同。但公費留學、在職進修及第3年起之研究所學生不得申請。

 (二)升學獎學金:
  1、通過各升學管道進入新北市境內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就讀者,入學當年度發給3,000元整。
  2、通過各升學管道進入非新北市境內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就讀者,入學當年度發給1,000元整。
  3、考取大專院校者,考取當年度發給5,000元整。

 (三)就讀各類附設進修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前項升學獎學金。

四、申請文件: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申請書暨領款收據:須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2、111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暨獎懲紀錄(或證明):請以螢光筆標示學業或智育平均成績,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學校承辦人職章」。
  3、本市各區公所核發之法定低收入戶證明(如無此身分則免附)。
  4、戶口名簿影本。
  5、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戶非學生本人,請附親屬郵局帳戶封面影本和親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升學獎學金:
  1、申請書暨領款收據:須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2、學生證影本(蓋有112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3、戶口名簿影本。
  4、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戶非學生本人,請附親屬郵局帳戶封面影本和親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申請方式:旨揭自112年9月1日起至112年9月30日止受理申請。請於期限送件至新北市立樹林高中教務處收(地址:23860新北市樹林區中華路8號),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112學年度第1學期高中以上原住民獎學金」(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六、領有原住民住宿伙食費、助學金補助者亦可申請旨揭獎學金。

七、申請資料不齊全、申請書暨領款收據缺漏填寫相關資料與簽章或使用錯誤申請表格時,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不予受理亦不得補件,將不另行通知。

八、不論審核結果錄取與否,相關申請資料均不辦理退件。

九、本獎學金得由個人提出,惟本獎學金之申請所須檢附之文件,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學校承辦人職章」,爰此,除學生須於申請書暨領款收據簽名或蓋章外,學校承辦人亦須協助學生初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並於初審完畢後核職章,以維護申請學生之權益。

十、獎學金之申請倘由學校彙整送件時,請以學生為單位個別裝訂申請資料。

十一、本案相關申請訊息業已公告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pc.edu.tw)「電子公告」項下。

十二、檢附申請書暨領款收據(如附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