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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孫苡甄 - 人事&主計 | 2020-10-21 | 點閱數: 23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0 月 1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119017 號函辦理。
二、旨揭重點摘要:
(一)教師於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處理程序中,倘無法親自出席接受調查或輔導,應向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請假,經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核准後,始得不出席調查會議或輔導會議。
(二)師涉及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形,且已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處理程序中,而未依規定配合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作業程序,得認定為無法輔導改善或輔導改善無成效。

三、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1091019_教育局函.pdf
    1) 1091019_教育局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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