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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陳嬿臣 - 教導處 | 2021-08-12 | 點閱數: 403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8 月 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87366A 號函轉教育部體育署 110 年 7 月 12 日臺教體署綜(二)字第 1100024523 號函辦理。
二、有關學校所聘課後社團運動教練請依教育部 110 年 6 月 24 日公告「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公立幼兒園補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未具本職人員薪資及建教生生活津貼申請須知」(下稱未具本職人員申請須知)申請紓困補助。
三、另依「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運動事業紓困申請須知」(下稱運動事業紓困申請須知)第 2 點第 2 項第 3 款規定,從業人員申請資格係於 110 年 5 、 6 、 7 月,因與相對人(包括運動事業及個人)之承攬契約或工作約定暫停、取消而致任 1 個月酬勞較 110 年 3 月至 4 月之月平均酬勞(於 110 年 3 月 1 日以後成為從業人員身分者,以 4 月酬勞為準)或較 108 年或 109 年同月酬勞減少達 50%,經教育部認定屬實者。
四、前開運動事業紓困申請須知之「運動事業」屬場館或業者,個人若非屬未具本職人員紓困申請須知與學校有工作約定者,非學校所聘而係由「家長會所聘」、或「於校外與運動事業及個人簽訂承攬契約或工作約定」之運動教練,符合申請資格者,可向體育署申請運動從業人員紓困方案。
五、另若同時符合「未具本職人員紓困申請須知」及「運動事業紓困申請須知」之補助資格,請擇一從優申請。
六、檢附教育部體育署公文影本供參。
  • LINK2.pdf
    1) LINK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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