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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 101 年11 月 30 日臺國(二)字第 1010193922B 號令訂定發布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2 年11 月 28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112019B 號令修正發布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4 年4 月 23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40032492B 號令修正發布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5 年3 月 28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50026318B 號令修正發布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
一、 依據:
(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條規定。
(二)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配套措施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
案。
二、 目的:
(一) 篩選學習低成就學生,施以補救教學。
(二) 提升學習效能,確保學生基本學力。
(三) 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理想,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三、 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法務部矯正署。
(三) 公私立大學。
四、 實施原則:
(一) 弱勢優先:優先補助弱勢地區學校、學生,並視經費狀況及需要逐年擴
大補助。
(二) 公平正義:依公平正義原則,提供學習不利學生積極性教育扶助資源。
(三) 個別輔導:對於需要進行補救教學的學生,由學校校長召集相關處室成
立「學習輔導小組」,規劃與執行本要點相關事項。
五、 實施對象:以下所指學校,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公立國民小學及
國民中學(含國立學校及代用國中)(以下簡稱轄內學校)。
(一) 一般學習扶助學校(以下簡稱一般扶助學校)
1 、學生經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學或英語任一科目有不合格之情形者,
依不合格之科目入班受輔。
2 、身心障礙學生經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受輔可提升學業成就者。
3 、其他經學校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學生,以不超過全校各科目總
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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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特定學習扶助學校(以下簡稱特定扶助學校)
1 、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為特定學習扶助學校:
(1) 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 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等
離島地區學校。
(3) 偏遠地區學校,其住宿學生總人數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以
上者。
(4) 國中教育會考學校成績待提升之學校:國中教育會考國語文、英語、
數學三考科任兩科成績「待加強」等級人數(含缺考)超過該校「應
考」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學校。
(5)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
(6) 除第(4)及(5)外,經學校評估得改採一般扶助學校方式辦理,惟僅能
擇一申請,並應函報教育局(處)核可。
2 、學生經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學或英語任一科目不合格者,依不合
格之科目入班受輔。
3 、其他經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學生,評估其所需受輔科目入
班,惟以不超過全校各科目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六、 教學人員資格:
(一) 一般班級教學人員資格:
1 、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接受八小時補救教學師資研
習課程。
2 、未取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應接
受十八小時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
(1)大學生:指大學二年級以上(含研究所)在學學生且具下列條件之一
者:
具有國語文、數學、英語三學科教學知能者。
受有相關師資培育或特殊教育訓練者。
具相關科系或補救教學經驗者。
(2)社會人士:指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之社會人士。
(二) 班級內若有身心障礙(含疑似)學生,須具備前項資格,並得優先聘任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教學人員:
1 、持有特殊教育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2 、修畢特殊教育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
3
七、 教學人員聘任方式:
(一) 由校內現職教師(含長期代理、代課教師)及不支領鐘點費之退休教師
優先擔任。其餘教學人員,均應透過本署補救教學資源平臺(以下簡稱
資源平臺)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補救教學方案人才招募專區」
( http://priori.moe.gov.tw/recruit/ )公開招募,並於職缺刊登完
畢後,透過系統提供之通知信,通知面試、錄取或未錄取之人員;如學
校情形特殊、實施確有困難,應專案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二) 各期所需之教學人員,各校得優先聘任儲備教師、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或家庭經濟弱勢之大學生擔任。
八、 篩選及測驗:
(一) 提報學生參加篩選測驗階段:
1 、一般扶助學校:
(1)提報方式:由學校提報學生名單及其測驗科目。
(2)應提報比率:
各校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科技化評量系統」(以下簡稱科技化
評量系統)依其前一年各年級、各科目之「年級不合格率」加百分
之五為應提報比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學校狀況予以增
調。
偏遠地區或具特殊原因者,專案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
得放寬應提報比率。
2 、特定扶助學校:每位學生必須參與國語文、數學、英語三科目之測驗。
3 、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確有受測困難,得免參加篩選及
成長測驗。
4 、未結案之個案學生,學校應安排其持續參與測驗。
(二) 測驗作業階段
1 、測驗時間:
(1)篩選測驗: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
(2)成長測驗:每學年第一學期期末。
2 、測驗科目:國語文、數學及英語(含聽力測驗)。
3 、測驗方式:
(1)篩選測驗:
一至二年級:採紙筆測驗。
三至八年級:實施電腦化測驗。但電腦設備不足或大型學校視需
求,得以學校為單位採答案卡劃記辦理。
4
(2)成長測驗:
二年級:採紙筆測驗。
三至九年級,統一採電腦線上施測。
(三) 於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資源平臺學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學生
管理系統),未結案之個案管理名單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學校應
配合各次測驗持續安排學生參加測驗,以利長期追蹤輔導。
九、 實施方式:
(一) 開班人數:
1 、每班以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二人,最少不得低於六人。但有成
班困難之偏遠、小型學校或其他特殊情況,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同意者,得依實際情形編班。
2 、教學人員為大學生者,每人以輔導三人至六人為原則。
3 、不支領鐘點費之退休教師,得視需要採一對一、一對二等方式進行輔導。
(二) 編班方式:
1 、以抽離原班並依學生篩選測驗不合格科目之實際學力程度進行編班,並
得採跨年級方式實施。班級人數未滿六人時,可採同年段混合編班。
2 、視、聽障學生之輔導需求,應以直轄市、縣(市)整體規劃或由重點學
校開設專班,每位教師輔導學生人數至多得酌減二人。
(三) 實施時間:
1 、補救教學分為四期,暑假、第一學期、寒假、第二學期,各校得視學生
實際需求情形規劃辦理期數。
2 、學期間於正式課程(課程綱要之學習總節數內)或課餘時間實施,並以
小班、協同或分組等方式進行補救教學。每日課後實施至多二節為限,
國小週三下午至多四節為限。午休時間不得實施補救教學。
3 、週六及週日以不實施補救教學為原則,但特定扶助學校不在此限。一般
扶助學校視實際需要,並經家長(或法定代理人)簽定同意書,專案報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得於週六實施,惟至多四節為限。直轄市、
縣(市)政府每期應至少訪視於週六開班之學校一次。
4 、寒、暑假以每日實施半日,至多四節為限。但特定扶助學校不在此限。
5 、特定扶助學校得於學期中實施住校生夜間輔導。
6 、對身心障礙學生應實施特殊教育,不得於正式課程時間進行抽離式補救
教學。如於課餘、課後時間及寒暑假進行外加式補救教學者,應與個別
化教育計畫( IEP )學習目標相結合。
5
(四) 實施科目:
1 、學期中
(1)國語文、數學:一年級至九年級均得實施。
(2)英語:三年級以上始得實施。
2 、暑、寒假
除依受輔科目及年級安排外,得視學生學習需求,安排其他活動性課
程,並以不超過該期教學節數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
3 、特定扶助學校之住校生夜間輔導得不限受輔科目。
(五) 實施範圍:學校應依科技化評量系統提供之個案學生診斷結果報告進行
課程安排及教材選用。
(六) 教學節數:
1 、學期中:每班各期教學總節數以七十二節為原則。
(1)大學生、社會人士每週授課不超過十節,並以至少分散二日至三日實
施為原則。
(2)現職教師、退休教師及儲備教師上課時數及上課日數,由學校依實際
需要決定之。
2 、暑、寒假:每班教學總時數以寒假二十節、暑假八十節為原則,各類教
學人員之上課時數由學校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3 、各校規劃開班時,每班得於二百四十四節之總量管制前提下,依實際需
求於各期別間彈性調整運用,惟調整比率不得逾被勻支期別總節數百分
之五十。未開班期別之節數不得勻支至其他期別。
4 、特定扶助學校之住校生夜間輔導,每班每晚至多二節,每學期至多一百
二十八節。
十、 個案管理:
(一) 補救教學篩選測驗不合格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認定應接受補救
教學之學生,學校應於測驗結束三十日內於學生管理系統列入個案學
生。
(二) 個案學生均應完成同一學年度之成長測驗及次一學年度之篩選測驗,以
追蹤學生學學力發展現況。
(三) 個案學生具下列因素者,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決議後,應於學生管
理系統登錄結案:
1 、通過次一學年度之篩選測驗,且經學習輔導小組評估可穩定回歸原班學
習進度者。
2 、其他因素:長期請假、中輟、死亡或特殊安置等未於學校就讀之情形者。
3 、身心障礙之個案學生畢業後就讀特殊學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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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六年級未結案之個案學生應由其就讀學校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主動
於學生管理系統完成異動轉銜之轉出作業,各國民中學應於七月十六日
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完成新生之個案學生轉入作業;九年級之個案學
生由其就讀學校將學生異動內容修正成「畢業」或「結業」。
(五) 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並達篩選標準者,經持續輔導,相
關輔導資料應再提報鑑輔會鑑定;通過者,轉介特殊教育服務。
十一、 補助對象、項目及基準:
(一) 補助縣市整體行政推動經費:
1 、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2 、補助項目:
(1)政策宣導:辦理全直轄市、縣(市)說明會、校長及承辦人員相關作
業系統教育訓練、教師研習、督導會報及補救教學經常性或追蹤列考
之訪視等。
(2)行政督導:成立並落實補救教學工作推動小組運作;辦理期中、期末
檢討會議、訂定督導辦法、抽查訪視、追蹤督導、成果檢核、績優學
校、人員與學生評選與表揚等。取得到校諮詢人員資格者,其訪視費
用每人每次二千元為上限,如為學校現職教育人員,於不影響課務之
前提下擔任諮詢或輔導任務工作,每週以二日為上限,得以公假登記。
(3)輔導諮詢:建置教學輔導系統,規劃訪視教學實施情形,提升教學人
員教學知能。取得入班輔導人員資格者,其訪視費用以每人次半日新
臺幣二千元、一日新臺幣四千元為上限,如為學校現職教育人員,於
不影響課務之前提下擔任諮詢或輔導任務工作,每週以二日為上限,
得以公假登記。
(4)研發推廣:研發教材教法、教學策略及教材示例等並加以推廣。所研
發相關教材教案為公共財,應將檔案上傳(或連結)於資源平臺,提供
教學人員無償使用。
(5)實驗課程:規劃辦理各項提升教學或學習成效計畫。
(6)教師成長:辦理現職八小時或非現職十八小時研習、補救教學教師增
能研習、科技化評量系統診斷結果說明與運用等。
(7)教材印製:編印師生所需補教教學課程教材資源及個案學生使用教材
之印刷費用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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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資源中心:
資源中心設立數以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學校校數為依據。達
一百校(含百校內)者得設置一所資源中心,每年補助新臺幣一百萬
元(含聘請一名專責人員人事費用,最高每年新臺幣六十萬元)、中
心運作業務費;達二百及三百校以上者,依前述方式比照辦理。
部分縣(市)政府轄內學校數已達百校,但未達得增第二所以上資源
中心標準者,如校數超過六十校以上者,得多增聘一名專責人員,
並予以補助其人事費用。
(9)差旅費:
業務承辦人員與專責人員參與補救教學相關業務會議。如係參與培
訓、實習、研習或回訓等性質之活動,則僅得補助往返交通及住宿
費。
各項訪視、評鑑、追蹤督導或諮詢輔導人員等已支領酬勞者僅得補
助往返交通及住宿費。
(10)其他:
優先進用儲備教師並提供佐證資料者得酌增補助經費額度。
辦理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且具地方特色之活動項目。
3 、補助基準:
(1)本項補助之核定金額,每年最高新臺幣六百萬元。
(2)本項補助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分級補助:第一級百分之
八十五、第二級百分之八十八、第三級百分之九十;並得依本署預算
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因應天
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增減補助比率,惟最高仍以補助百分之九
十為限。
(3)本署並得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辦理績效及提報計畫
審查結果酌予調整補助額度。如有特殊需求,專案報經本署同意後,
得提高核定額度。
4 、審查方式:
(1)由本署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
申請計畫(包括經費明細),並得視需要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
派員列席說明。
(2)經本署審查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依
照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內容並落實執行,以達成計畫目標。
(3)本署依據修正計畫核算經費後,循行政程序簽陳核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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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補助學校開班經費:
1 、補助對象:
(1)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學校。
(2)法務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
(3)各公私立大學。(限補助教學人員之人事費用)。
2 、補助項目:
(1)人事費:補助教學人員鐘點費、勞保費、勞退金、健保費及補充保費
等相關經費。
鐘點費:
甲、 學期中週一至週五下午四時以前(各校得以第七節下課時間為
區分基準):國民小學每節次新臺幣二百六十元;國民中學每
節次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乙、 其他時間:國民小學每節次新臺幣四百元;國民中學每節次新
臺幣四百五十元。
丙、 住校生夜間輔導:國民小學每節次新臺幣四百元,國民中學每
節次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勞保費、勞退金、健保費及補充保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2)行政費:補助辦理補救教學相關之業務費、施測費及特定扶助學校住
校生夜間輔導工作人員加班費。以每校實際開班總節數乘以每節新臺
幣四十元為補助上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下列經費項目訂
定比率:
建立學生個人學習檔案、製作教材教具。
召開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所需膳費或資料印刷費。
購買學生獎勵品(包括餐點)。
非屬施測時該節課任課教師之施測費,以補救教學授課鐘點費計算
之。
特定扶助學校之住校生夜間學習輔導工作人員加班費。
(3)教材編輯費及活動費:補助未支領鐘點費之退休教師相關費用。
未支領鐘點費之退休教師每人每月支給新臺幣六百元教材編輯費
及每人每期新臺幣三千元教學活動所需相關費用。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統籌或由學校個別辦理擔任補救教學授課
人員之退休教師表揚、聯誼或文康活動所需費用。
(4)交通費: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核實支付,大學生之教學人
員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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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三至八年級篩選測驗,因電腦設備不足或大型學校而採答案卡劃記方
式所需費用,由國教署酌予補助:
一般扶助學校:依前一學年度篩選測驗各校、各年級、各科不合格
人數加百分之五,計算補助總人次。
特定扶助學校:依前一學年度篩選測驗各校、各年級學生總數乘以
三科,計算補助總人次。
每人次補助金額及經費核撥等作業依本署函文說明辦理。
(6)教學換宿:
未支薪補救教學人員至偏遠地區國中小服務,學校得免費提供住
宿,並應簽訂教學住宿契約。
前目教學住宿契約包含教學時數、宿舍使用規範、補助項目(含學
校宿舍、民宿、車資及民間基金會願意補助民宿以外之其他項目等)
與額度、安全維護及緊急應變處理方式等內容。
有關本款辦理事項,後續依本署函文說明辦理。
3 、補助節數:
(1)學期中:每校、每班、每學年最高補助一百四十四節(以每週四節乘
以十八週乘以二學期為原則)。
(2)暑、寒假:暑假最高補助八十節;寒假最高二十節。
(3)住校生夜間輔導:每校、每班、每學期最高補助一百二十八節。六年
級及九年級每校、每班、每學期最高補助一百一十二節(每夜二節乘
以每週計畫輔導夜數乘以週數)。
4 、補助基準:
本項補助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分級補助:第一級至第二級
為百分九十、第三級至第五級為百分之百。
(三) 附則:
1 、本要點各項經費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
辦理。
2 、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事宜,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且不得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任何學習能力檢測之普測。
3 、本要點補助縣市整體行政推動經費之結餘款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依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無需繳回。
4 、本要點補助學校開班經費之各項費用應專款專用核實支付,不得挪為他
用,且補助之開班及篩選測驗採答案卡劃記費用,如有餘款應按補助比
率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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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網路填報作業:
(一) 學校回報作業:
1 、各國民中小學應成立學習輔導小組,為篩選測驗不及格的個案學生提供
相關教學輔導資源、規劃補救教學入班事宜並持續安排學生完成各次篩
選與成長測驗。
2 、學校如已獲得民間團體贊助或社會資源挹注,未使用補救教學補助經費
辦理開班者,應循程序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透過補救教學
資源平臺線上填報,始得不申請。
3 、學校應依本要點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容,配合補救教學資源平臺填報
系統,完成各期程線上回報,並循程序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
4 、學校應依本要點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容,配合評量系統,安排學生完
成各次篩選及成長測驗。
5 、學校業務承辦人員異動時,有關填報系統及評量系統操作手冊、帳號及
密碼均應列入移交,新任承辦人員並應即時修改系統密碼。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容,完成轄內學
校下列審核事項:
1 、就各校填報情形稽催及彙整:於填報系統設定填報及申請期限,隨時檢
視並掌握各校填報及申請情形,必要時應進行稽催及未填報學校督導,
並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2 、審核各校開班計畫:審核各校所提計畫應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並依限
於填報系統完成各校開班數、個案學生及經費核定等作業。
十三、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計畫以學年度為辦理期程。本案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處理,不得挪為
他用。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事宜,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案經費請撥方式如下:
1 、整體行政推動計畫經費依本署審查結果核定後撥付。
2 、開班經費採預核方式辦理;參採前一年度開班經費,分階段核撥。第一
階段經費依前一年開班總經費預核百分之七十之經費,並再依系統填報
開班情形,核定後續所需經費。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學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彙整成果、經費收支
結算表函報本署辦理核結。成果報告書及可編輯之檔案格式資料光碟各
一式二份,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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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紙本成果報告書:
(1)本年度計畫執行成果、成效評估與檢討等。
(2)延續性或調整持續辦理計畫之次年度規劃及預期效益等。
(3)研發之教材資源清冊。
(4)近二年採購物品清冊。
2 、可編輯之檔案格式資料光碟:
(1)本年度核定計畫書、經費表及本署函文。
(2)成果報告書檔案。
(3)辦理各項活動、研習、照片及其手冊資料等、研發之教材教案、教學
資源等。
(四) 本計畫相關結報及憑證作業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十四、 成效考核: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運用補救教學資源平臺線上填報系統,設定初
審之填報及申請期限,並定時檢視轄內學校填報及申請情形,必要時進
行稽催,對於未填報之學校應進行瞭解,並要求其依規定辦理。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情形進行訪視或評鑑。
績優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依權責核予相關承辦及協辦
人員敘獎鼓勵。
(三) 本署得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訪視工作,並就執行情形給予
改進意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追蹤執行改進情形。辦理績效
優良者,由本署核定增加補助經費。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績效優良者,本署得酌予增加補助經費。
(五) 配合本署每年度所辦理之訪視及統合視導地方教育事務進行成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