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570
  • slider image 566
  • slider image 567
  • slider image 568
  • slider image 569
:::
公告 劉曉芳 - 人事 | 2013-05-27 | 點閱數: 704

主旨:教師原經核准利用公餘時間進修、研究,嗣後辦理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再利用夜間或例假日從事進修、研究,請依說明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5 月 2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076823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其違反者,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其留職停薪,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三、復查教育部 98 年 7 月 29 日台人(二)字第 0980114427 號函釋及 100 年 5 月 3 日臺人(二)字第 1000906491 號函釋意旨:
(一)98 年 6 月 5 日以前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奉准進修者,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准予進修至畢業為止(進修學分及其他非學位學分者,准予進修至課程結束為止)。
(二)98 年 6 月 6 日以後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奉准進修者,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准予進修至當學期為止,復職後始得繼續從事進修活動。
(三)『進修活動』範疇: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
(四)教師已辦理學校註冊在家準備論文,視同進修活動。
四、爰上,教師原經核准進修,僅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得依說明三之規定繼續進修,辦理他種類留職停薪者,不得再從事進修活動,違反者將廢止留職停薪之申請,並請學校依相關規定卓處。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 1 份。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Google網站翻譯工具列

臺南市賀建國小課程計畫

網站連結

[ more... ]

Dr.eye 英漢字典

查單字

維基百科查詢

台灣即時空氣質量指數(AQI)

Tainan的即時空氣品質
2024年09月01日 12時10分
76
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應減少戶外活動
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暫停實體課程資訊專區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