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之補充規範,詳如附銓敘部函及令釋,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3 年 5 月 10 日部法一字第 1135702845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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