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之相關規定及內容修訂,爰將本市於 100 年 9 月 9 日以府法規字第 1000683434 號函發布之「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修訂為「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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