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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曉芳 - 人事 | 2015-09-07 | 點閱數: 483

主旨: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應至衛福部評鑑為合格之醫院、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辦理,始得依規定申請健康檢查補助,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民國 104 年 8 月 19 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公保字第 104106035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為兼顧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品質及便利性,放寬一般健康檢查得於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並溯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另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各機關辦理 104 年度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費用補助,無須限定受檢之醫療機構範圍;並以 104 年為過渡期間,各機關辦理 104 年度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如有公務人員未依規定於前開指定醫療機構診所實施健康檢查者,其檢查費用得予從寬補助,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勿再前往非經本會同意放寬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以免衍生費用無法補助問題。
三、衛福部評鑑為合格之醫院、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名單,得至本府人事處網站查閱或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及勞動部網站查詢,或至保訓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保障業務/辦理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詢。
四、檢附「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1 份。

 

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保字第一○三一○六○四六六號函

  • 為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以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特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一般健康檢查依本要點規定實施之。但各機關現有規定優於本要點者,從其規定。
  • 一般健康檢查適用對象為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並依職務及年齡,區分如下︰
  • 中央三級機關(構)以上正副首長、司處長或相當等級以上主管人員;直轄市、縣(市)一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
  • 直轄市、縣(市)一級機關副首長或一級單位副主管、二級機關首長、各區區長。
  • 前二款以外,適用本辦法之四十歲以上人員。
  • 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適用本辦法,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未滿四十歲人員。

前項第三款之四十歲以上人員,指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滿四十歲者。

  • 一般健康檢查之檢查項目,各機關得按適用對象之性別、職務或年齡,並參考附表訂定之。

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次數,依下列規定︰

  • 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每年實施一次。
  •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每二年實施一次。
  •    前點第一項第四款人員︰每三年實施一次。

前點第一項第四款人員,必要時,得增加一般健康檢查之檢查項目。

各機關辦理一般健康檢查時,得配合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辦理之。

  • 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之。
  • 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時,各機關得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最高給予二日。
  • 一般健康檢查之經費,在各機關年度預算內支應。

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後,應於實施當年度申請檢查費用之補助。如於申請檢查費用補助前,調任其他機關(構)者,其檢查費用仍由原任職機關(構)補助。

  • 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得由各機關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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