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公告 35631 號
說明:
一、查本市 101 年度國民中小學候用主任甄選簡章第四點及第十一點規定,教師凡經推薦錄取者,須在原推薦學校服務至少 2 年以上(不含教育局推薦人員);因故未履實應聘時,除特殊原因專案報准外,廢止主任資格,先予敘明。
二、依本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六點前段:「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規定,係指教師履行其擔任「教師」身分之義務期限前,不得申請介聘,與上述經學校推薦並錄取主任甄選後,在原推薦學校履行擔任「主任」職務有別,應予釐清。
三、邇來不少學校詢問經由推薦方式錄取 101 年度候用主任甄選之教師,在未履實服務 2 年之義務前,得否參加本(102)年度教師介聘之疑義,爰請學校依上述規定,向該師說明其仍得申請本(102)年度教師介聘,惟經介聘成功且調離原校者,恐將面臨因未履實至少擔任主任 2 年之義務而遭廢止主任資格之情況。惟若有特殊原因,應由學校備文並檢附相關文件專案報請本局核准。符合者,自得保留其主任資格;未符合者,於介聘成功並調任他校後,依前揭本市主任甄選簡章規定廢止其資格。
四、請 101 年度推薦校內教師參加並錄取該年度主任甄選之學校,務必將相關規定轉知原推薦教師知悉,並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