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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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鹽水區坔頭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 1040451129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0451129A00_ATTCH1.pdf)
主旨:重申本市未與教師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前,有關會務公假之核給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 102 年 11 月 14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20931119 號函諒達。
二、本市各校目前尚未與教育產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有關教師辦理工會會務時之給假,請各校在不影響教師本業、學
生受教權及辦理校務運作之前提下,依上開函示核假原則辦理。
三、檢附本局上揭核假原則函影本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含附件)、社團法人臺南市教師會(含附件)、本局課程發科
(含附件)、本局人事室(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