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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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鹽水區坔頭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4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 1040544215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原函、解釋令影本各 1 份(0544215A00_ATTCH1.pdf 、 0544215A00_ATTCH2.pdf)
主旨:轉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規定解釋令,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6 月 1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40069402C 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解釋令影本各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