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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6-09 | 點閱數: 198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一、 為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請託關說事項登錄與查察作業之獎懲,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適用對象,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
三、 本原則所稱請託關說,指作業要點第三點之規定。
四、 各機關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獎懲案件之核定權責及程序,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 各機關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著有績效或違反規定,得在下列獎懲額度範圍,核予獎懲:
事由 獎懲額度範圍 依據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績效良好,且有具體事證。 嘉獎一次至二次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件,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證。 記功一次至二次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登錄不實,且有具體事證。 申誡一次至二次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 記過一次至二次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發生重大違法失職情事,致損害人民權益、國家利益或影響國家安全。 記一大過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因處理請託關說與查察案件致犯罪情形嚴重,經檢方起訴具體求刑者。
一、 其中情節重大,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得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二、 由主管長官依規定移付懲戒,並視其情節輕重決定是否予以停職處分。
一、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二、 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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