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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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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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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一、 |
為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請託關說事項登錄與查察作業之獎懲,特訂定本原則。 |
二、 |
本原則適用對象,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 |
三、 |
本原則所稱請託關說,指作業要點第三點之規定。 |
四、 |
各機關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獎懲案件之核定權責及程序,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五、 |
各機關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著有績效或違反規定,得在下列獎懲額度範圍,核予獎懲:
事由 |
獎懲額度範圍 |
依據 |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績效良好,且有具體事證。 |
嘉獎一次至二次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件,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證。 |
記功一次至二次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登錄不實,且有具體事證。 |
申誡一次至二次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 |
記過一次至二次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發生重大違法失職情事,致損害人民權益、國家利益或影響國家安全。 |
記一大過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
因處理請託關說與查察案件致犯罪情形嚴重,經檢方起訴具體求刑者。 |
一、 |
其中情節重大,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得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
二、 |
由主管長官依規定移付懲戒,並視其情節輕重決定是否予以停職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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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
二、 |
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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