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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6-23 | 點閱數: 236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
承辦人:郭憲銘
電話: 2991111#8968
傳真: 2955811
電子信箱:boned@tn.edu.tw

受文者:臺南市鹽水區坔頭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 1040599792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影本 1 份(0599792A00_ATTCH1.pdf)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有關貴局函詢教師請
延長病假屆滿一年之時點,如在屆滿日之上班時間內者,
其辦理留職停薪日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6 月 16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40069082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二、...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2 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1 年。但銷假上班 1 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同規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請病假已滿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 4 條第 6 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三、次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準此,教育人員之起訖期間係按「日」計算,爰所詢教師請延長病假屆滿 1 年之時點,如在屆滿日之上班時間內者,屆滿日均應以延長病假登記,自次日起始予留職停薪。
四、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影本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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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trans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