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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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蔡孟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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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meng@mail.tainan.gov.tw
受文者:臺南市鹽水區坔頭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 1041081643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1081643A00_ATTCH1.pdf 、 1081643A00_ATTCH2.pdf)
主旨:檢送行政院修正「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04 年 10 月 28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40050339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