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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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鹽水區坔頭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 1041225093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及勞動部原函影本 1 份(1225093A00_ATTCH1.pdf 、 1225093A00_ATTCH2.pdf)
主旨:轉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規定,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定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2 月 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166146 號函轉勞動部 104 年 11 月 26 日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2317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 7 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 7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 7 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三、茲以教師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定義,應依上開勞動部函釋規定辦理,即民法第 1123 條規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亦屬之;教師申請家庭照顧假,服務學校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足茲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已足。
四、檢附教育部及勞動部原函影本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臺南市私立昭明國民中學除外)
副本:本局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