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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4-14 | 點閱數: 331

臺南市政府 函

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6
承辦人:呂蕙珊
電話:06-2991111#8663
傳真:06-2982507
電子信箱:shanivy518@mail.tainan.gov.tw

受文者:臺南市鹽水區坔頭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412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373665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0373665A00_ATTCH2.pdf0373665A00_ATTCH1.pdf)

主旨:檢送「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548日部法一字第10540842482號函辦理。
二、監察院105111日院台內字第1051930034號函提調查意見一-()略以,關於公務員違法兼職問題,顯示相關機關()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13條規定宣導不足,銓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允應對於公務員加強宣導違法兼職之相關法律規定,以維官箴。
三、查銓敘部為期公務員更加瞭解服務法相關規定,除持續透過編印銓敘法規釋例彙編分送各機關人事機構廣為宣導,並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及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以供公務員查閱外,該部另彙整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歷次針對服務法第13條規定所為之相關解釋,除登載該部全球資訊網外,並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轉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本府前於101322日以府人考字第101023231號函轉知在案。茲為避免公務員仍有因不諳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爰請再轉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以及利用各種集會加強宣導或於員工教育訓練辦理講習。
四、檢附前揭銓敘部原函影本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各1份,該彙整表可至本府公務入口公文附件下載區(http://login.tainan.gov.tw/oda.aspx)自行下載使用。

正本:臺南市政府幕僚群()、臺南市政府幕僚群()、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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