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職停薪教師申請提前復職,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
2.各校負有審酌留職停薪教師申請提前復職之「實際需求」、「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提前復職理由」 及「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是否屬實之責任,必要時得由學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學校核准之參考並報本局備查,以落實相關機制。
3.各校於審核程序中,亦應確實檢視申請之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以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