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銓敘部令釋以,自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所列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二、關於相關要件之認定標準、特殊情形之處理請參閱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