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556 號裁定意旨,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請確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不應單以教師記載學生綜合資料卡(俗稱 AB 卡)有形式瑕疵或作業疏失,作為審酌教師輔導工作表現之唯一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