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查「教育部臺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26 日以臺教社(四)字第 1132402888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爰配合修正本獎勵標準表備註第三點(一)認證名稱,由「臺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修正為「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
二、檢附修正之「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通過外語及第二本國語認證行政獎勵標準表」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