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如下:
一、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十四、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二、銓敘部 107 年 11 月 19 日部法二字第 1074666103 號書函以,茲依傳染病防治法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網站公告資料,水痘非屬現行規定之法定傳染病,是如罹患水痘而有隔離治療或休養必要者,因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核給公假之要件未符,仍宜請病假治療或休養。
三、審酌衛生福利部業將水痘列為非須強制隔離之法定傳染病,與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14 款核給公假之要件未符,爰罹患水痘未能符合給予公假規定;教師罹患水痘如有請假需求,請依教師請假規則各假別所定要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