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下:
一、有關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申請提前復職之程序,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6 條第 7 項及第 11 條之規定,留職停薪教師申請提前復職,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各校負有審酌留職停薪教師申請提前復職之「實際需求」、「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提前復職理由」及「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是否屬實之責任,必要時得由學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學校核准之參考並報本局備查,以落實相關機制。
二、請各校於留職停薪審核程序中,除應落實教師留職停薪期間申請提前復職之相關審核及核准程序,審酌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俾兼顧學生受教權及代理教師工作權益。
三、檢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及教育部原函各 1 份。